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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女职工自愿,可以缩短哺乳期吗?
2020年3月陈某生育一子。9月公司向陈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09月30日到期,因陈某处于女职工“三期”,故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21年3月,且公司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若陈某在2021年3月前主动离职将无法获得法定经济补偿金。12月12日陈某向公司寄送《情况说明》,告知公司她将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哺乳,鉴于哺乳期情形消失,故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时终止,鉴于公司已明确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要求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前结算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办理退工。
公司针对陈某提交的《情况说明》作出答复,认为陈某单方缩短哺乳期缺乏法律依据,公司会在陈某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后充分考虑并予以合理安排,若陈某坚持办理离职手续,则属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2021年1月公司为陈某办理了内容为1月1日合同解除的退工证明。2021年2月1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府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
经审理查明,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来说,陈某如认为其身体情况允许,可在哺乳期内向公司提出其不需再享有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待遇,但并不代表哺乳期的法定期限可据此缩短。为此,原审判决基于公司发函明确表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陈某法定哺乳期期限届满时终止,陈某仍于2021年1月2日要求公司结算工资、办理退工等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因陈某因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离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
此外,公司已多次明确告知陈某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即2021年3月15日前离职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公司已尽充分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陈某仍坚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已实际领取了退工单,现陈某要求公司支府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实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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