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民生基本大法,虽然颁布已一个多月,但仍有不少读者打电话表示,他们对这部新法了解不多,依然困惑于它带给百姓的究竟有哪些利好。
社会保险的本质在于“相扶共济”的自治精神,所以,虽然前面谈及强制保险及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措施等制度建构,但是,必须确认的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自律性加入社会保险的决定更值得提倡。换言之,该领域应当主张积极的“选择”及“参与”。一方面需要国家和社会(用人单位)尽职尽力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强调个人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机会和责任。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才能为自己及家人提供更高的保障水平。在这层意义上,个人积极选择和参与社会保险,既是对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负责,亦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负责,当然也是为建构“相扶共济”的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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