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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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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lb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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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呼之欲出  发帖心情 Post By:2017-4-6 11:40:43

  3月8日,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基本成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
  
  支柱”,以税收优惠加快其发展,将补充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不足,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发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我国构建多层次养老
  
  保险体系的意义是什么?我国应如何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
  
  缓解公共养老金过重压力满足多层次养老需求
  
  记者:我国为什么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董克用:首先,政府主导的、现收现付的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一枝独大,承担着绝大部分养老责任,亟需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分担相应责任。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实现政府、单位和个人责任分担,减少单一主体主导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从多方面、多层次提高老年群体的养老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压力巨大,退休者持续提高养老金水平的期望难以实现。2005-2016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12年增长,由于正常调整机制和标准尚未建立,一些退休人员仍然不满意,亟需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来缓解公共养老金的压力,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完备的养老金体系必然要实现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参与养老责任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引导个人通过预防性养老储蓄,发挥个人在养老活动中的责任。
  
  其次,通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避免个人的非理性决策。由于个人往往存在知识缺乏、短视、寿命判断偏差、拖延心理等诸多非理性因素,难以为自己养老问题作出最优规划,而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大程度地将分散、缺少生命周期规划的养老资金转化为集中管理的基金,通过专业化运作,提升国民自我养老保障能力。此外,推进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还能完善、繁荣和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大量养老金资产的投资需求,将在扩大机构投资者、扩大长期投资资金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最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以个人为主导,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是解决非正规就业群体补充养老的关键手段。补充养老金包括单位主导的职业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中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目前我国拥有大量的非正规就业群体,难以被单位主导的职业养老金覆盖,而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填补这方面空白。
  
  记者:大力推进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府和个人能获得哪些益处?
  
  董克用:对政府而言,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公共养老金制度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背景下将面临着巨大挑战,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通过个人责任分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对个人而言,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公众风险意识正逐步增强,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有着较大的需求。通过制度安排,帮助个人进行长期的养老规划,有利于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提高老年收入。此外,部分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当出现流动就业时,单位间年金账户不通用,且许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会给个人带来损失。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可以与企业年金账户有效对接,实现个人权益积累,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可或缺
  
  记者:近年来,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发展较为迅速,企业年金参加人数和基金规模不断增长。与之比较,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较为缓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董克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缓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税收递延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最主要的力量,由于缺乏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滞后。
  
  第二,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而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的税收优惠部分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制有所冲突,没有将政策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
  
  第三,养老压力高度集中在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弱化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民众逐渐形成了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自愿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第四,传统的高储蓄和低保险意识局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公民对待老年风险的态度及其风险保障意识。从整体来看,我国民众传统的储蓄意识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不利于我国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记者:在相关政策的激励下,第三支柱是否会后来者居上,超过第二支柱的发展?
  
  董克用: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30多年来,民众积累了相对可观的财富,具备了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物质条件。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以及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影响,使公共养老金保障水平更加有限,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如果有效实施税收递延政策,可以预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真正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支柱,为提升老年群体收入发挥可观的作用。
  
  税优应针对个人养老账户宜采用金额制而非比例制
  
  记者:对于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您有何具体建议?
  
  董克用:第一,应对我国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采取较大力度税收优惠措施,以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减轻公共养老金压力。目前,出台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额度为每月200元,建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优惠额度以每月1000元为宜,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第二,税收优惠应该在账户层面实施,而非产品。从国外实践来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实质是一个特定的养老账户,账户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工具,即参加者通过缴费拥有个人养老账户,享受税收优惠。该账户资金可以投向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股票、债券等多种投资标的,以满足不同类型参加者的不同需求。如果将税收优惠与某些特定产品———如某一商业养老保险挂钩,将对参加者的投资选择造成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作用。
  
  第三,税收优惠应该采取金额制。不论参加者收入高低,都设定统一的税收优惠额度。这是因为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养老金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兼顾激励与公平。如果在税收方面,按照参加者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优惠,则收入越高者享受税收优惠越大,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收入再分配效应。实施金额制的好处,在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高收入者税收优惠过度倾斜。
  
  第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应通过合理方式进行投资增值。一方面,要有合适的投资标的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对接,应允许个人根据不同风险偏好,选择保险产品、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产品;另一方面,要有中介机构的发育壮大,普通老百姓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需要投资顾问机构为民众提供专业指导。
  
  第五,考虑将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打通。对于没有享受企业年金税惠的个人,允许其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反过来,对于享受了企业年金税惠的个人,则应合并计算税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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