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意见》提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同时,《意见》要求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员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行精准支付。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医保受益水平。
此外,《意见》明确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