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沙河居民石某2015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份,公司要求与石某续订劳动合同,石某明确表示不再续订。2017年5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石某向公司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该公司劳资人员拒绝为石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称:“因未招聘到合适的人员来接替你的工作,现在立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领导已决定,在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与你续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奈下,石某来到沙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能否要求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解析:
《劳动法》第17条、第18条、第23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石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公司的义务,该公司在石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擅自与其续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石某可以拒绝履行。公司以已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拖延不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