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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员工不愿缴社保,事后能否反悔要经济补偿呢 中山社保代缴服务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yyh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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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缴社保,事后能否反悔要经济补偿呢 中山社保代缴服务  发帖心情 Post By:2018-6-27 11:20:40

钟某于2004年3月28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主管。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人不愿意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双方劳动合同一直平稳履行,相安无事。

2015年8月4日,钟某突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75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钟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钟某自愿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承担钟某未参加社会保险之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但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若钟某事后反悔应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钟某有权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而本案中钟某未在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对钟某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宣判后,钟某不服,向广东中山中院提起上诉。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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