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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江苏)有部分员工要求入职后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自己家乡(非江苏)缴纳社保。为了满足公司的招聘要求,我们想了一个办法,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要求其向公司提供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对于希望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员工,在当地寻找人事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外包协议,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们这样的做法合适吗?
骏伯集团咨询中心王经理回复
贵司这样的做法是有欠妥当的。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贵司要求员工出具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内容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且直接损害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因而是当然无效的。所以,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即使入职时提供了这样的申请,一旦事后反悔,也可以随时要求公司予以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不能以员工自身同意不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免除这一法定义务。并且,由于公司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虽然员工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反而补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滞纳金损失等不利后果均应当由公司承担。
另外,员工在贵司工作过程中,如果贵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员工发生生育、工伤、医疗问题时可能会给其带来一系列生育津贴、工伤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等经济损失,同时日后也可能给员工的养老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等方面带来直接损失。一旦引起纠纷,员工依法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则上述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均会因公司违法没有缴纳社保的不当行为而转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为此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其实,员工希望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家乡缴纳社会保险,通常都是因为员工注重短期利益希望到手工资相对增加,或者不了解国家社保转移政策担心日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而产生了一些误解。您上面提到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把员工的社保缴纳到当地,如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走,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员工实在不想买,或者单位自己也想降低一下社保成本,这种操作方式是可行的,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的风险,总比什么都不买要强的多。所以企业在招工用工时一定要权衡好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骏伯人力资源公司成立近12年来,深得社会各界及客户的认可,荣获“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AAA信用等级”、“广东省劳动用工守法优秀企业”等诸多荣誉。历任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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