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值班室睡觉中猝死,算不算工伤?去年4月,保安王某在单位值班室睡觉时出现异常情况,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人社局认定王某在值班室睡觉中猝死构成工伤。对此,王某所在单位认为在王某的休息时间事发,非处于工作状态,并不属于工伤,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去年2月,江西籍男子王某应聘为广州市白云区某木业公司保安,公司安排大门值班室作为王某的住所。去年4月13日晚11时左右,王某的两名同事要外出消夜,原打算和值班室的王某打招呼,但发现王某在值班室内并无反应。去年4月15日下午,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亡病因为左基底节脑出血。
去年7月,白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王某在单位门口值班室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故以此认定王某死亡的情形视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中小企业值班人员的工作特点和王某的岗位性质,可以认定王某居住在值班室,是为了方便其履行开关公司大门的职责,即使其夜间在值班室休息,也仍然担负着夜间开关大门的职责,故认定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王某的工作岗位特征。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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