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说,在9月19日《创新型企业并购重组人员的去和留》一文中,小J和朋友们重点学习了关于被动裁员的小知识,当时没有就“员工主动辞职”的话题深聊,那么这期就跟大伙唠唠“员工主动辞职”的那些事。 现实工作中,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主动辞职者屡见不鲜,许多用人单位拒绝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因各种原因而不敢索要。其实,关于“员工主动辞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应根据现实情形区别对待。 一、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如果员工主动辞职系由个人原因引发(如“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工资太少、另有高就”“我个人提出主动解除”等),员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因用人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辞职 如果员工主动辞职系由用人单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引发,员工可依法定的条件、程序,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如何计算经济补偿作了详尽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第1、2、8种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其余情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 四、经济补偿金的追索方法 1.员工可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寻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协助追索经济补偿;还可选择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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