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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未足额缴社保,是否需赔偿员工延期退休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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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hr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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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社保,是否需赔偿员工延期退休待遇损失?  发帖心情 Post By:2018-10-31 9:05:15

  陈瑛姑系广州四风从化分公司(下称四风公司)员工,双方于2012年6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由四风公司派往疆寻公司处任保洁员。

  四风公司从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为陈瑛姑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3年5月1日,陈瑛姑与疆寻公司直接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瑛姑在疆寻公司所承接项目从事保洁工作。

  2015年4月30日,陈瑛姑与疆寻公司续订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瑛姑在疆寻公司所承接项目从事保洁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陈瑛姑于2015年9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疆寻公司处工作。

  2015年12月14日,陈瑛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两公司支付延迟退休损失。仲裁委不予受理。

  陈瑛姑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四风公司、疆寻公司赔偿陈瑛姑延迟退休损失(损失计算时间从2015年9月开始,到实际领取退休金时止)共135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广东省待岗职工平均工资数5908元+个人月工资2000元)/2x15,再加上个人账户资金。

  庭审中,陈瑛姑主张四风公司只为其缴纳了2012年6月到2013年2月的工伤保险,没有足额缴纳其他社保险种,疆寻公司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保费用,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延迟退休损失。

  疆寻公司认为陈瑛姑在工作期间提出由其自行在街道缴纳社会保险,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公司并未为陈瑛姑缴纳社会保险,但陈瑛姑之前一共缴纳养老保险91个月,后面的80个月是陈瑛姑一次性补缴的,即使加上公司应为其缴纳的9个月养老保险,陈瑛姑也远远达不到能够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的180个月的标准,根本不能办理退休。

  四风公司则称其司曾催促陈瑛姑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为此,四风公司向陈瑛姑发出《关于催促陈瑛姑缴交社保补缴个人部分费用通知书副本》,陈瑛姑确认收到该份通知,并认为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月份不正确,故不同意先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费用,而是要求公司全额支付,陈瑛姑应承担的个人部分费用待办理好退休手续后再返还给公司。

  一审法院:陈瑛姑未能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自身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归咎于公司,因此不支持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陈瑛姑提交的《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四风公司仅为陈瑛姑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一项,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缴费单位为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由此可见,陈瑛姑在与四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后期间有该案外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陈瑛姑与疆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有该案外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缴费至2015年7月,且陈瑛姑2013年才一次性补缴8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因此,陈瑛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社会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而未能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其自身特殊原因造成,并非完全由于其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时两被告未为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导致。

  而且,陈瑛姑接到四风公司的缴费通知后又拒绝支付其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的金额,致使补缴工作无法及时完成。陈瑛姑庭审中又以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月份不正确为由不同意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的金额,该扩大损失的后果应由陈瑛姑自行负担。

  综上,陈瑛姑主张被告赔偿其延迟退休损失的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瑛姑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没有足额为陈瑛姑缴纳有关社保,这是导致陈瑛姑迟延退休的唯一原因。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劳动者足额购买社保。四风公司通知陈瑛姑补交社保是在2016年1月28日,也就是说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之前没有履行义务,这是导致陈瑛姑迟延退休的唯一原因,公司必须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四风公司未依法为陈瑛姑缴纳社保是导致其迟延退休的直接原因,公司应赔偿损失

  二审期间,陈瑛姑确认仍在疆寻公司处工作。陈瑛姑陈述2013年11月自己一次性补缴80个月社保,2015年7月才发现四风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没有按规定缴交社保,于是要求对方补缴,但双方发生争议没有补缴。陈瑛姑后来自行补缴了9个月社保,并已于2016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目前退休金额每月1113元。陈瑛姑要求赔偿延期退休损失按每月1113元从2015年9月起计算12个月,并确认不需要对方承担社保费用。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陈瑛姑提交的《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四风公司仅为陈瑛姑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一项,并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止2015年8月陈瑛姑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71个月,未达到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的缴纳180个月的标准。

  如果四风公司依法为陈瑛姑缴纳社保,或者在2015年陈瑛姑法定退休年龄到来前及时补缴,陈瑛姑即可于2015年9月及时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待遇。

  因此,四风公司未依法按时为陈瑛姑缴纳社保是导致陈瑛姑迟延退休的直接原因。

  四风公司虽于2016年1月28日向陈瑛姑发出缴交社保补缴个人部分的通知,但因双方对于补缴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进行补缴,且四风公司发出上述通知书的时间晚于陈瑛姑依法可以退休的时间,延迟退休的事实已经发生。

  现陈瑛姑自行办理了社保补缴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四风公司无法也无需再办理补缴手续,因此,陈瑛姑要求四风公司赔偿其延期退休的待遇损失,按照每月1113元计算12个月共13356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陈瑛姑的上诉有理,对于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于陈瑛姑延迟退休待遇损失问题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风公司从化分公司向陈瑛姑支付延迟退休待遇损失13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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