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
案例意义: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则应当另行支付按照日工资收入200%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详情:2017年9月1日,苏某入职某服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苏某申请14天调休假。次日6时许公司驳回其请假申请,但苏某一直未上班。2019年9月16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苏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未完成工作任务、擅自删除客户数据等事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苏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终结审理后,苏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公司主张苏某在2019年3月已休息16天,年休假已休完。经查,2019年3月8日,苏州市某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书,因苏某早期人工流产建议休息一个月。法院认为,根据苏某的工作年限,其2018年法定年休假有5天,2019年的年休假根据苏某当年在职时间折算为3天。苏某在2019年3月系因流产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苏某已休法定年休假,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苏某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休假是职工的基本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须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践中,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尽如人意。
本案判决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其一,正确定性原告因流产的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其二,认定用人单位对其主张原告已休法定年休假负有举证责任但举证失败。其三,细致核算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数和平均工资以正确计算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