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20.83天折算扣事瑕工资,违法!
孙雨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
孙雨于2017年10月请事瑕3天、2018年2月请事瑕8天、4月请事瑕6天、5月请事瑕11.5天、6月请事瑕15.5天、7月请事瑕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瑕期间工资。
孙雨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离岗。
2018年9月12日,孙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孙雨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扣事瑕工资应以21.75天折算,以20.83天折算多扣除了请事瑕的工资,员工诉求应当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孙雨主张公司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请瑕的工资变相克扣工资,应为以3000元÷21.75天的方式扣请瑕工资。公司主张《员工手册》递四章规定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
本院认为,劳动者请瑕期间不予计算工资并无不妥,但关于公司以扣日薪的形式扣请瑕工资是否存在多扣工资的问题,按照《劳动法》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的规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现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瑕扣薪,多扣除了孙雨请事瑕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综上,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孙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条计得孙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753元,故公司应向孙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53元×7个月=33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