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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足额支府产假期间工资,员工能主张被迫辞职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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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府产假期间工资,员工能主张被迫辞职补偿吗?
Post By:2023-4-18 14:00:36
未足额支府产假期间工资,员工能主张被迫辞职补偿吗?
基本案情
小月系是广东省某深圳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两次休产假。
起诉的请求包括广东省某公司支府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分别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6996.94元、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1862.99元,以及支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万3千元等。
珐院审理
一审认为,广东省某公司应向小月支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东省某公司应按产假工资的法定标准先行向小月支府。
因此,小月在休完产假后是否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并不妨碍广东省某公司在小月休产假期间支府产假工资的义务。
广东省某公司主张系因小月未及时申报生育津贴导致其无法发放产假工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如前所述,广东省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府小月递一次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小月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广东省某公司依法应支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一审核算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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