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案例: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意外过世算工伤吗?
王大石是某玩具公司的安保员。上班时间为0时至8时,当日下班之后王大石自愿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年度旅游活动线路并乘车出发到景区。当日15时王大石在旅游景区上洗手间时很长时间没有出来,同行人员进入后发现其昏倒,经治辽无效于当天过世,原因为:心梗。
几个月之后公司向区人社申请王大石的工伤认定。人社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该出游活动与工作具有一定关联性,应视为其工作的延伸,人社不认工伤应予撤销。
二审判决: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突发疾疒si亡可以视同工伤。
高院:王大石在事故发生当天值班后即按照公司的安排参加旅游活动,应当视为单位行为,可以视同工伤。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大石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活动是否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的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疒si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治辽无效si亡的;……
王大石是公司的保安员,在事故发生当天值班后即按照公司的安排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该次旅游活动有别于个人自发旅游的行为,应当视为单位行为。
本案王大石值班后即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应当视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续;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人社的再审申请,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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