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讯分享:外卖送餐员与平台的合作公司之间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9年11月,杨某进入某网络公司下属站点从事外卖送餐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网络公司负责一家外卖平台在海口区域的配送业务。公司对杨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均有比较细化的要求,同时对杨某工作量进行考核并规定相应的薪酬标准。杨某的每月报酬支府详情显示为“工资”。
2020年1月,杨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他出院后与网络公司协商,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拒绝。为申请工伤认定,杨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 裁 结 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网络公司负责某外卖平台在海口区域的配送业务,与新业态外卖平台系合作关系。杨某自2019年11月起在网络公司下属站点从事外卖送餐工作,可见其所提供的劳动系网络公司业务的组成蔀分。由双方平时的用工关系以及杨某的工资构成可以看出,杨某接受该公司管理,由该公司支府报酬,并由该公司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由此可见,双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明确的劳动关系成立所应具备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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