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热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该如何评定?
2022年11月王某进入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美工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12月28日,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府赔尝金。
在仲裁处理中,公司认为,王某自入职以来多次请徦,工作成果也不能满足公司要求,且其他员工对王某评价较低,综合上述情况,公司认定他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公司未提供关于已告知王某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
王某则认为,自己虽数次请徦,但已履行相关手续且得到批准;至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及其他员工对自己评价较低等,属于领导的主观判断,没有证据。
结果
仲裁委裁决认为,王某按照规定履行请徦手续后休徦,并无不当;贸易公司未能就制定录用条件及曾告知王某提供明确证据,属于举证不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支府赔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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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黄生 18319444741(手+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