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 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共有10070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jhr2012
  1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蜘蛛侠 帖子:1189 积分:12466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6-9-19 9:04:48
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10-30 14:03:02

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实践中,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很清楚,部分企业在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续签劳动合同后变更工作岗位时,仍然再次为劳动者设定试用期。

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而,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岗位变化与否,用人单位都无法再设定试用期。

昆明社保外包代办公司,代缴昆明五险一金,昆明劳务外包派遣公司

公司: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服务关键词:昆明社保待遇报销,昆明社保代理,昆明公积金,代交昆明社保,昆明劳务派遣公司,咨询联系:18319444741(v同号)黄生

<!--EndFragment-->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