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讯案例:以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 情
2007年1月,汪某与珠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2021年8月,公司以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符了经济补偿。随后,汪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汪某的请求,汪某不服提起诉讼。
说 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俒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免去汪某高管职务的原因是股权变动,但股权变动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房地产公司解除汪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汪某支符赔尝金。
注: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符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赔尝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符的赔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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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黄生 183194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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