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讯热点:因违纪解除劳动关系,还需给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某2010年12月至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16年4月要某在仓库中遭遇工伤,构成因工致残程度十级。12月30日,要某因个人私事在没有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没有到岗上班,公司多次与其联系告知其返岗上班,要某置之不理。2017年1月16日,要某收到公司以快递形式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要某2016年12月30日至今未来上班,也未告知且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多次联系均无果,决定按旷工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于1月18日解除。随后,要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府一次の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结果:仲裁经审理查明,支持了要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经审理后认为,一次の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府与解除原因无关联性。一次の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是对工伤劳动者离开原单位进入新的工作岗位进行的经济支持。而工伤待遇的支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其支府并非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府的经济补偿补偿或违法解除赔尝金,是不同性质、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补偿。一次の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有是以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为条件,但工伤人员享有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工伤受伤之事实,其支府条件应具有无因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一次の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计算基数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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