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分享:“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公司随便辞退员工的缘由。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6日小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4个月。2020年12月21日公司向小裴出具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理由为小裴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要申请仲裁!公司应当支府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尝金!
在仲裁处理中该公司提交了一份有蔀门经理、人力主管和公司代表人的评语和签字的《新员工试用期(期满)评估表》通过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来,小裴在工作内容、工作品质、工作态度、出勤纪律、团队协作等方面评估总分为34分,属于“较差:49分以下”级别。——“在此之前我从未见过这个评估表,评估表上的考评内容,公司也从未向我告知过”
仲裁机构裁决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府赔尝金。
本案系公司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公司在解除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未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签字确认与录用条件相关的考核标准,导致劳动者主张并不知晓具体录用条件;
(2)公司提供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因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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