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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员工在发年终奖前离职公司需补发年终奖
职工林某某于2020年12月解除了与东莞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离职。离职后,他向法院起诉前“东家”,其中一项要求前“东家”支付其2020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奖)10301元。
公司表示,年终奖是奖金蔀分,林某某在时间上不属于年终奖发放范围,达不到发放条件,故不享受年终奖。另外,年底双薪不是公司随意额外发放的福利工资,是公司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经营状况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经营情况好才会发放,故林某某离职后不应获得年终奖。
一审法院:
公司需补发年终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某某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301元。
二审法院: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应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虽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因素来自主确定发放条件与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蔀分,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在劳动者正常履行了职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作时间的年终奖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一审判决对年终奖的处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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