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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肇庆社保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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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肇庆社保代缴  发帖心情 Post By:2017-9-28 9:12:07


一、法律规定的分段计算
基数分段
2008年之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一年,也是支付一个月工资。
2008年之后: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类似经济性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008年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条件分段
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封顶分段
2008年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只有下限保底,没有上限封顶。
2008年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下限保底,以统筹地区社平工资三倍作为上限封顶。
2008年之前,【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他情况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没有12个月的限制。
2008年之后,只有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统筹地区社平工资三倍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才以12年封顶。换而言之,只要月工资没有高于社平工资三倍,支付年限就没有上限封顶。
二、司法实践的分段计算(以广东省为例)
基数不再分段:不考虑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不考虑劳动者月工资是否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统一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是,2008年之前不满半年,依然支付一个月工资,2008年之后不满半年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
条件依然分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只需要计算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
封顶包括基数和年限:基数不再分段,统一按照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年限依然分段,【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之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他情况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粤高法〔2012〕284号)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33.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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