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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支付情形
1、员工提出协商解除的;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员工严重违纪的;
4、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5、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6、员工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员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1、员工满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12、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的。
需支付情形
1、劳动者因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3、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4、用工单位因以下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补偿金的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是未扣除个人社保、个税及公积金部分,即应发工资。
二、加班工资不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内,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恶意的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注:目前仅上海和无锡两地可以在基数中排除加班费)
三、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应当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四、销售提成作为奖金的一种应当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五、饭贴、车贴如果是公司福利待遇按月发放,则应当算作法律规定的津贴、补贴,应当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如果饭贴、车贴是以实报实销的方式由单位支付的话,一般不计算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六、报销款属于本应当由公司支付的款项,则不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收入,因此一般不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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