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投诉受2年限制代缴惠州社保代理代买公司五险
笔者从事社保经办工作多年,遇到参保人咨询最多的两个问题是参保后有什么好处以及如果现在不参保,日后怎么补办手续?
一个问题很好答,第二个问题就难以立马给出答案了,首先是要区分主观上自己不想参保,留着点念想以后有钱了一次性补缴,还是客观上单位强势不为其参保,想着留一手以后秋后算账,而补缴又是要分找单位协商共同申请办理手续,还是单方投诉举报要行政部门去帮他处理,不同的情境对应的结果很可能大不同。
大家也可以通过下面三个行政诉讼案例对比,了解同为广东省的三家中院对社保诉讼法律条文理解截然不同!笔者也借此对比希望给与立法者更直观的感受,认真去考虑调整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明确社保缴费属性,厘清公私法边界,更清晰划定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三方责任分担!
深圳:劳动者超过两年期的社保补缴诉求不予支持!
故上诉人关于其要求社保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1992年1月至1994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用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东莞:劳动者超过两年期的社保补缴诉求不予支持!
广州:劳动者超过两年期的社保补缴诉求予以支持!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所以可预见的是,在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行政部门等多方权力角斗下,最后还是要社保经办机构买单,想尽一切办法为劳动者和企业通融,对双方做协调工作,能补就都给补了!但对其他按月缴费的劳动者公平吗,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骏伯人力集团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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