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买公司社保谎称未婚入职,代交代缴湛江社保代理
邱淑真于2013年2月18日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邱淑真在人力资源部从事薪酬主管工作。
邱淑真在职位申请表填写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其中邱淑真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婚”,职位申请表最下方打印内容如下:
“承诺:1、本人自愿申请到公司工作;2、本人清楚、了解招聘条件,填写及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本人自愿放弃被录用资格,并承担全部责任”。
邱淑真在职位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2013年6月3日,公司向邱淑真出具员工辞退通知确认函一份,载明:
“邱淑真女士:我公司与您在2013年2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您的入职资料中隐瞒个人已婚已孕事实。在试用期中处于孕期,并没有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业务工作情况不能准确了解,并且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工作期间请假频繁且假期时间较长,不能及时完成本职工作;离职面谈后,向公司在职员工恶意宣扬不实情况,破坏公司团结,煽动在职员工情绪等恶劣行为。综上所述,您已违反了员工入职基本资料表签署的声明确认,以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员工手册》第一章第六条5款;第七条2款(2)项;第七条5款;第六章第四条4款等)并影响了正常工作进程,公司特此通知,决定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3年6月3日前,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被解雇后,邱淑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对邱淑真作出的《员工辞退通知确认函》,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公司对邱淑真做出的《员工辞退通知确认函》,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首先,根据邱淑真自认的结婚登记时间,虽然其在公司职位申请表、员工入职基本资料表中填写的婚姻状况不属实,但邱淑真所应聘的工作岗位对其是否已婚并没有直接具体的要求,且是否已婚并非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决定因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通常针对的是学历、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故公司不能依据邱淑真在职位申请表、员工入职基本资料表中没有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邱淑真于2013年4月11日检查得知怀孕9周,根据常理,邱淑真在2013年2月18日入职时,无法知晓自己已经怀孕。
再次,公司未就员工辞退通知确认函中记载的邱淑真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内容,对公司经营业务工作情况不能准确了解,并且不能独立开展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本职工作;离职面谈后,向公司在职员工恶意宣扬不实情况,破坏公司团结,煽动在职员工情绪的违纪事实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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