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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在酒店房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2015年11月15日至17日,欧阳封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公司广东办事处月度会议,会议地点为惠州市惠阳区,当时欧阳封入住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2025号房。
2015年11月17日早上8时10分左右,欧阳封同室同事于小伟发现欧阳封身体异常后,电话通知现场负责人罗明,罗明到场后,于伟拨打120救护车,待120救护车8:35分赶往现场时发现欧阳封已经死亡,病历内容显示“死因不明”。
惠州市惠阳区分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死亡原因“排除打击致死”。
2015年12月14日,公司向四川某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欧阳封死亡为工伤。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公司。
经复议,四川省人社厅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欧阳封系因公外出开会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各方没有异议,但对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持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单位的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欧阳封受单位委派出差开会,出差期间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从开会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开会场所。
因此,原告认为欧阳封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省人社厅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复议决定,亦应撤销。
一审宣判后,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欧阳封在出差期间在住宿宾馆突发疾病死亡能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欧阳封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公司广东办事处月度会议,在会议安排的酒店突发疾病死亡。
本案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所以原审判决认为欧阳封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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