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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请假提早下班途中被车撞死是不是工伤
龚守道系汕头风伍棠公司员工,2014年1月26日20时40分许,在从单位回家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经公安ji关认定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2014年12月26日,龚守道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向公司进行了送达,公司提交答辩书认为龚守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是其正常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为龚守道系私自提前回家,非正常下班,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守道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
本案中,龚守道在正常工作时间期间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回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故龚守道从单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因工负伤的情形,故其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故判决驳回龚守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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