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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基本产假天数提高到98天。
一、国家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liu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liu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晚育假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25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此,我国从国家层面取消了晚育假。
三、地方奖励假
比如北京地区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四、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产假工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其工资待遇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津贴或工资不受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liu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产假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计算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计算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数进行计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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