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时,作为HR,需注意以下10条规则,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一、不能口头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所以,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等于无试用期。
二、不能超期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相当于每月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不能重复试用。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不订单独试用合同。
单独的试用合同会被认定为一份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试用期需参加社保。
千万不要以为试用期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万一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员工患重大疾病,单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
特别提醒: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
六、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雇。
试用期解雇一个员工并不比试用期后解雇更轻松。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行,这个举证责任并不容易。
七、需书面约定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决定须在试用期内做出。
九、不要随便延长试用期。
十、十、注意试用期解雇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di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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