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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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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  发帖心情 Post By:2019-4-23 9:11:58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6.(3)“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
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而不应仅将11点40分到13点40分之间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对该项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本案被告依第三人的申请,经核实后依法作出属于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
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
中。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此项为兜底条款。
在上下班时间的认定上,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
事件的发生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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