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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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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19-6-18 9:03:26


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2015年5月5日,徐元直入职大魏公司工作,职务为JAVA工程师,当日,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上载明在2007-2011年,徐元直在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
《员工入职履历表》中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同意公司获取关于我过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适的资料,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等相关制度已知晓其内容,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
一审法院: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属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雇不用赔钱
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现徐元直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徐元直虽表示其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法院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徐元直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徐元直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确认徐元直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徐元直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的毕业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徐元直入职时亦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其应当明知其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诚信比能力重要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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