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旨在表明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的顺序,即应先按工伤进行赔偿。如果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则应先进行工伤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二、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
工伤保险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选择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获得赔偿时,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侵权损害列为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则应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劳动者需要承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三、适用侵权赔偿时用人单位过错的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各方面都处于明显优势,在适用侵权赔偿时用人单位过错的认定标准,应以低于一般侵权主任为宜。司法裁判中,应把握以下几项认定标准:一是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仍发生损害的,一般应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二是劳动者虽有违规操作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也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则要具体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
三是用人单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违规操作造成的,则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