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祝某从另外一家单位跳槽到本公司后,公司曾多次要求她转入前单位的社保关系,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可是,祝某一再以各种理由推脱。
时过29天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祝某解聘。而祝某借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责任的前提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赔偿金。
与之对应,公司究竟应否向祝某支付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将祝某解聘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以上规定表明,按时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公司曾多次要求祝某转入原单位的社保关系,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意味着公司尽到了自己的职责,祝某一再以各种理由推脱,本身属于逃避法定义务,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而且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公司在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从合理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不得不将祝某解聘,且该解聘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