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应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正式员工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尚在试用期的员工与企业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遇有突发疾病,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2021年6月,林某入职青岛一家外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8000元。
上班刚一个月,林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病假,公司拒绝林某的病假申请,并停发了林某工资。
林某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外贸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病假工资4480元。
“林某住院治疗期间属于试用期,与我们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的依据在哪?”面对林某的仲裁请求,该外贸公司提出异议。
负责该案件的仲裁员李向志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医疗期是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外贸公司以林某在试用期内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病假工资缺乏依据,故林某的主张依法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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