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一早,大学毕业刚找到工作的齐芯蕊,为了上班不迟到走得很急。
从人行横道过马路,对面紧临人行道的是一家汽车装饰用品店,店家把气泵等设备放到了人行道上。齐芯蕊途经此店时,“砰”的一声巨响,气泵突然爆裂她被炸伤。店内几个人赶紧出来把她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右手臂右肱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肱三头肌断裂。
经鉴定,齐芯蕊已达十级伤残,
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只好将汽车装饰用品店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老板支付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齐芯蕊的诉求,判决李老板支付赔偿8万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齐芯蕊路过汽车装饰用品店时被炸伤,她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尽管齐芯蕊被炸伤并非是李老板故意造成的,但造成爆炸事故的气泵是他店内的物品,又违规摆放到了人行道上,所以依法他应当对齐芯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