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19年10月30日到某冷链物流公司工作,受疫情影响,冷链物流歇业,公司未支付郑某2020年3月的工资,郑某于2020年4月2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郑某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2000元。
审理裁判
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郑某一次性支付4000元,并且当庭履行。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力。但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严峻挑战,并继而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待遇。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要树立平衡保护理念,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尽可能用调解的方式,合理平衡双方因疫情带来的损失。劳资双方也应该本着“共商共谅”的原则主动进行协商,努力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