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劳动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录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7日,胡某看到甲公司人力资源岗位招人,投递了简历,第二天公司联系胡某,并进行视频面试,表示对胡某的表现予以认可,希望其尽快到甲公司上班。2020年6月10日,甲公司向胡某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了胡某的工作性质、薪资结构、福利待遇、试用期以及办理入职手续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其中包括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等。后胡某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2020年6月24日,胡某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甲公司处进行报到,公司未接待,最终也未录用胡某。胡某于2020年7月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对胡某面试合格后,向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明确载明同意录用胡某,报到时间确定为2020年6月24日,还要求胡某提供“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一份”。此后,在双方的洽谈过程中,甲公司也催促胡某尽快办理离职手续,上述行为足以使胡某产生甲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然而,在胡某按照规定时间到被告处报到时,甲公司拒绝接待,最终也未录用胡某,甲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侵害了胡某的信赖利益,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