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入职某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删除了伍某工作需要的工号,导致伍某未能继续正常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之后,伍某未继续回公司上班。该证券公司即作出《关于解除与伍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未直接送达给伍某本人,伍某亦表示未曾收到该份通知。双方因劳动关系的解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伍某要求证券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160元,证券公司则表示伍某无法胜任其工作岗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经审理,法院认定该证券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其解除与伍某的劳动关系时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伍某,亦未额外支付伍某一个月的工资,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伍某支付27160元。
【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上无法胜任工作;2、有证据证明对该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整岗位,而在培训或调岗后该劳动者均不胜任工作;3、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4、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给该劳动者,或者在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当天发出通知;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