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李某入职某瓷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31日。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某瓷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拒绝签收,请求与某瓷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合同,相反,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李某未在2016年7月31日及之前明确提出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相反,如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要求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