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日前被一家用人单位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由于我没有工作经验,需要设立试用期。这个我同意了,但是,用人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年期的,试用期却设立了3个月,我自行查找劳动法律法规,发现这样的约定似乎是超越规定的,但我不知怎么办是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你所服务的用人单位虽然与你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
有这样几种做法可供参考。第一,在双方签约时,发现这一问题,劳动者可以当即指出,要求用人单位更改。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更改或强词夺理,劳动者可以放弃签约。第二,对于特别需要这份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之手纠错。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可在一年之内,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将这一个月的试用期直接按正式用工算,补足其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