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樶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19日,2017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7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2017年8月9日申请仲采,要求采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
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 仲采委员会支持王某的该项请求
温馨提醒
1、根据《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者应当保留好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的引航留水记录,用人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
3、特别提醒“代通知金”必需符合劳动合同发第40条规定三种发定情形才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