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反映,单位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是按照每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来缴费的,远低于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总额,能否要求单位按本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补缴?基数高低是否影响今后的养老金?
对此,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回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所申报的基数低于职工实际收入的,肯定会对职工今后的退休待遇造成影响。
如参保群众发现用人单位为其申报的基数低于实际收入的,可向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映投诉。社保中心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其单位进行实地稽核,经核查属实的,由社保中心责令其单位进行补缴。如涉及违法情形的,将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