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合法承接某康复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楼装修工程。
2015年1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周某良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工程全部分包给周某良负责。周某良雇佣周某思等人负责施工,其后周某思等人因欠薪问题曾向劳动部门投诉。2016年6月20日周某良向周某思出具《欠条》。
2016年8月周某思以周某良介绍其到该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电工工作,但该建筑公司没有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3160元。
根据某建筑公司的申请,仲裁委追加周某良为本案的第三人。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第三人周某良支付周某思工资款33160元,该建筑公司对上述裁决中第三人周某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该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承包者周某良,属于违法分包,对于其因违法分包工程所造成的损害,须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周某良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周某良作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其与周某思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等四项责任。
本案对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因非法分包、转包而引起的欠薪问题,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也利于政府部门依法治理建领域屡禁不止的欠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