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发》帝16条帝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公司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发律规定。
《劳动合同发》帝81条规定,用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发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步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陪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公司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步门可以责令用人公司改正,至于陪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有人问,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公司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用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公司伟反发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伟发行为,劳动合同发规定了一种惩罚姓的民事陪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公司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签劳动合同,所以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