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5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也要注意啦~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籍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实务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五:工资必须与社保一致吗?
不一定,要看情况。以下两种可能会出现,工资和社保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社保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社保、承担社保费。那么李四就会出现工资社保缴纳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种,新员工入职公司工资4000,三月后涨薪工资变为6000,但社保基数仍按照原基数缴纳,这种情况也会出现工资社保不一致。
明年申报自然基数就上去了,这只是时间滞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