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王阿三与大妈水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杭州公司工作。
2013年3月1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台州,任见习店经理。同年4月23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温州,任温州车站路南广场店经理。同年11月16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嘉兴,任嘉兴高铁南站店经理。
2015年1月1日,公司与王阿三订立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从事甲方指定的管理岗位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在国内调整安排工作岗位,乙方也接受岗位调整;第九条协商条款第(三)项约定:2、甲方是连锁型企业,甲方聘用乙方及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岗位的异地安排,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异地工作,则视为乙方本人自动离职(该条款作下划线特别提示)。2016年9月10日,王阿三填写的《员工登记表》载明期望工作地:随公司调动;公休地:杭州。
2018年3月27日,公司在钉钉系统发起关于王阿三人事调动申请;同年3月30日,王阿三回复:本人不同意调动。
4月1日,公司向王阿三发出人事安排通知单,内容为:王阿三同志自4月1日到台州店报到,任店经理,工资福利保持不变,即日起列入考勤。4月18日,公司向王阿三发出通知函,要求王阿三到台州店报到,否则将按劳动法和规章制度处理。
4月20日,王阿三回复: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岗位需双方协商同意一致,本人不同意调动。
5月16日,公司向王阿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自2018年4月1日开始至今,你一直未上班,期间公司多次发函通知你回单位上班,你已签收但没有任何回应,已旷工多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提报工会,公司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王阿三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6776元/月。
二审判决:公司的工作调整合情合理,王阿三对此予以拒绝,并继续滞留原工作岗位,未到相应岗位报道上班,属严重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