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控制,以调节劳动力市场中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运行。
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用工管理部门报备劳动用工情况,是劳动用工管理部门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用工备案并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两者在性质、内容上并不相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实施至今,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致被仲裁或法院裁判支付了二倍工资,实在让人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