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花于2015年6月23日入职皇冠假日酒店,从事餐饮部厨房管事员职务,
公司规章制度《你的指南》第68页第1项规定“盗窃或企图盗窃酒店或员工个人财物”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第3项规定,“无部门经理签发的许可,擅自将酒店的财物如餐具、食品、饮料、水果等带出酒店”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王小花签收了该规章制度。
2018年8月3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理由为王小花存在私自将公司物品(酸奶3个、桃子5个)带出公司的严重违纪行为,王小花认可确实存在上述行为,但不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公司与王小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
首先,关于《你的指南》是否经过民主程序议定,法院查明,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了公司《你的指南》已经民主程序议定且经公示,王小花亦对上述指南签字确认,该指南应成为本案的处理依据。
其次,公司向王小花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其解除理由系劳动者过失,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庭审中,公司称系由于王小花存在私自将公司物品(酸奶3个、桃子5个)带出公司的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王小花拿取公司物品的价值虽有限,但其行为的性质不仅触犯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如果私拿价值小的物品的行为被宽容而未严格依照公司制度处罚,那么对公司而言,可能引发公司其他员工争相私拿公司物品的后果,对于王小花而言,若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则易至恶积而不可掩。公司的解除行为不仅是在公司内部严明纪律、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必须,也是对王小花行为的警示和良性引导。王小花也应通过此次事件深刻反思自身过失,在人生道路上引以为戒。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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