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怎么理解“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未及时,意思是未在工资发放日支付。未足额,意思是少支付了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下月发上月工资的做法,一般都没问题。但关键是,公司3月份的工资4月份并未发放,而是拖到了5月份才发放,明显违反了“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构成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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