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企业文化企业文化 → 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共有26335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mxhr0219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1750 积分:176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7-3-23 9:56:56
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10-21 15:12:20

陈小丽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 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 一审判决: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小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公司主张陈小丽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公司据此与陈小丽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陈小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履职能力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